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松潘县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
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府办发〔2026〕2号
各有关单位:
《松潘县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
松潘县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州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及州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大会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机制,规范松潘县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适用于纳入松潘县重点帮扶对象中医疗支出自付比例较高的家庭。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坚持救助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坚持分级救助与统筹相结合。
第四条 救助基金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严格审核救助享受人员资格,按标准予以救助。
第二章 基金筹集管理
第五条 救助基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合规资金。
向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引导。
第六条 县级财政通过专项预算安排救助基金总额200万元保障相关支出,当基金额度低于50万元后,15日内启动财政补充程序进行补充循环使用。
第七条 其他资金以实际注入为准。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八条 救助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区域内;
(二)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
(三)重点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第九条 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以及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的费用,不能纳入报销的检查检验费用及因就医产生的附加费用。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救助:
(一)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赌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安装假肢、保健、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费用自医保结算之日起,超过1年仍未结算和申请救助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现行各类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按照比例给予救助。
(一)救助流程。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含各类商业保险和其他慈善救助)—救助基金”流程进行救助;
(二)救助标准。困难农牧民群众按规定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的各类政策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出5000元(含)至2万元补助20%;2万元(含)至5万元补助30%;5万元(含)至10万元补助40%;10万元(含)以上部分补助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救助方式。按自然年度为救助周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当年治疗期还未结束,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救助年度。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户主本人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公示—县级复核审定—支付兑现”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核(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项目救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结算单、银行卡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单等)。
(一)本人申请。困难农牧民群众患病住院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以及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商业补充保险等待遇后符合救助基金范围的,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居)委会初审。申请表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由村(居)委会调查核算医疗费用支出超过5000元,出具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上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对提交各类住院材料等的真实性逐项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拟申请的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
工作日,期满后公示无异议出具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卫健局审核;
(四)县级复核审定。县级卫生健康、财政、医保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定(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项目救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结算单、银行卡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单等),每个部门审核时间不超过10日;
(五)支付兑现。县财政局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县卫健局指定的对公账户。按照县级审定拨付的救助金额,及时通过转账方式兑现至困难农牧民群众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一卡通”账户,并留存银行转账凭证。
第十三条 县卫健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结合实际,按照“规范、快捷、便民”要求接收申请资料,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要求的对象,自收到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应在90日内完成审查和救助基金发放工作。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救助活动。
第十五条 健全资金基础台账,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资金基础台账,有效甄别享受救助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基金纳入年初预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主体,根据筹款需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红十字会等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并实施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审核工作等。
第十七条 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让受助人群真正体会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救助基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与财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同时废止松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潘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四项脱贫攻坚帮扶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中《松潘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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