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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y21031800/2024-00332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松府办发〔2024〕18 号
  • 发布机构: 松潘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4-04-08
  • 成文日期: 2024-04-08
  •  有 效 性: 有效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潘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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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松潘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推进乡村振兴,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监督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按照文物、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 各部门、乡镇、村(社区)的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保护的建设修缮项目,落实相关投资计划;

(二)县财政局:根据申报工作安排,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将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普查、测绘、申报、认定、规划编制、保护管理、修缮维护、基础设施改善等相关事项,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等修缮保护中所涉及的权属、使用、土地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编制与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保护修缮中涉及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四)住建局:负责具体组织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创建工作;历史建筑挂牌与后续的保护、修缮和维护管理工作;创建资料的汇总与创建相关文件的组织编写工作;历史文化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修复建设;形成历史文化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制,制定相关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

(五)县文体旅游局配合提供松潘历史文化概况、少数民族文化、名人轶事、民俗文化等的相关资料;负责全县文物古迹的普查登记工作;做好与申报工作相关的文物保护规划;就现存的文物古迹提出相应的管理、保护与利用要求;对全县修缮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县住建局完成申报相关文件的组织编写;

(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管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内大拆大建,因开发建设破坏传统格局和过度商业开发,拆真建假,大肆修建仿古建筑等行为;

(七)各属地乡镇: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内房屋的产权置换等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合理利用文化资源;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灾抢险演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历史建筑的普查、登记及挂牌工作;

(八)村(社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修订村规民约,开展保护宣传;合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人员和装备,提高灭火技能,降低火灾风险;做好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登记、报告工作;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历史建筑构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松州古城;

(二)岷山、中江、苍坪等历史文化街区;

(三)小河镇、毛儿盖索花村、黄龙乡三舍驿村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四)大屯村、林坡村、丰河村、索花村、格丫村、安备村、三舍驿村等中国传统村落及四川传统村落;

(五)历史建筑、历史街巷;

(六)古河水系、古树名木、古桥、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七)国家、省、州及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松潘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所划定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要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等各类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一)岷山历史文化街区:古城西北角靠近西山崖壁的一个传统居住街区。

(二)中江历史文化街区:古城内沿岷江两岸从城墙至映月桥一段的传统民居集中的区域。核心保护区范围西至中街,北至新华小巷,南至岷江。

(三)苍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北至台地边缘、南到台地边缘、西至古城墙、东至大悲寺。

第十二条 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应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执行。

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镇的自然生态、整体历史风貌和成片的传统民居;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村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古建筑和名树古木、水系、古井以及传统店铺、作坊、当地特色的习俗文化。

第三章 保护规划与管理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审议、审批以及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的现有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应当延续保持其居住功能,延续传统文化业态,禁止擅自拆毁。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突出其文化功能和商业中心地位,改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及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严格控制建筑高度,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在地下敷设。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对现有道路、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改建影响街区格局和风貌的高层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以非机动车通行为主,适当限制机动车通行。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传统建筑及空间形态,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格局。

第十八条 因保护需要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根据保护规划实施要求,保护范围内的风貌需要整治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风貌整治方案,并报县住建局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保留其原有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产权。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山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文体旅游局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文体旅游局,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县住建局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确定的保护类别和保护要求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保护修缮采用的方法、技术措施应当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性、可持续性的保护原则。

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是历史 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则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保 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由县住建局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费用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传统风貌建筑的整饬和修缮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鼓励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使用人)按以下要求自行保护修缮,对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修缮的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使用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一)修缮加固,采用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加固建筑结构,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修复重点部位,降低倒塌破坏的风险,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特色。

(二)内部改造,在保证建筑安全、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基础上,调整建筑内部布局,修补和增设防火墙,完善建筑内部的给水、排水、照明、燃气等设施,改善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提高建筑火灾防控水平。

(三)外观整治,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外观,进行屋顶、墙面和门窗整修,保持原有建筑形式、体量、高度、色彩,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除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等行政审批事项外,从事以下相关建设活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一)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二)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三)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

(四)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五)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六)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活动的保护方案审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属地乡镇、各部门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区的主要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分级分片优化完善,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一)道路改造在保持历史的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优先采用传统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尽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能力;

(二)给排水、燃气管道应当采用地下方式进行敷设,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内现有影响传统风貌的给排水、燃气管道进行改造;

(三)电力电信等线路采用隐蔽式埋设,对年久老化的线路及时更换维护,减少火灾隐患;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街巷、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内配置消防栓、灭火器,位置和外观必须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整体风貌环境。

(一)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街巷两侧建筑进行修缮改造,对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立面整治或拆除;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出入口、标志性建筑、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广场、驳岸、文化馆、宗祠等公共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治理;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增设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箱,设施的外观、色彩需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主要街巷、人流集中场所设置公共厕所,外观、色彩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主要街道、河流、山体以及其他开放空间植树绿化,保持完整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并严格规范招牌等外部附加设施设置。

第五章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传承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采用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注重保护整体风貌,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构建多层级多要素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体系。

第二十八条 县问题旅游军应当结合文化资源特点,将岷江文化资源、江源文化资源、红色文化资源、民族民俗文化资源、生态旅游资源及其他文化和自然资源进行整合,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拓展展示体系、优化旅游线路、提供优质旅游服务、推出特色旅游产品,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的活化利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图书馆、艺术馆;

(二)开办文化客栈、民宿;

(三)建立中小学生教育体验基地;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区域品牌,开发具有松潘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鼓励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享受合理收益,延续和传承相应区域的原有风貌和人文文化。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保护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 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 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历史建筑保护不力、对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 等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所在乡镇和县综合执法局应当加 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报告、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毁损、改建历史建筑、致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 落保护范围内存在破坏建筑风貌、违章搭建危害建筑安全等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 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因保护规划调整有所变动的,以依法批准公布的保护规划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传统风貌建筑,指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定的除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外的具有传统风貌的建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松潘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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