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质监站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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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质监站2019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质监站属一级预算单位,独立编制机构数1个,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

一、主要工作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站内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受县住建局委托受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组织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在履行行政处罚时,负责领导查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的违章行为,并及时上报上级和主管部门;全面准确掌握本县区域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及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建议和措施;负责组织古城片区区域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情况;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上报及解释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站内的日常事物工作,并协助站长加强对站内行政工作的领导;受县住建局委托,组织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组织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川主寺片区、牟尼片区及小河片区区域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情况;在履行行政处罚时,负责审核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的违章行为,并及时向站长汇报,同时上报上级和主管部门;全面准确掌握本县区域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的详细内容和过程,及时向站长汇报,并组织领导监督员做好各项现场监督工作和各方质量安全的行为的监督工作;领导和组织实施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领导和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审查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负责办公室相关内业资料上报及车辆管理。

㈧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编制10名,其中:事业编制10名;在职人员总数10人,其中:事业人员10人;

固定资产总额22万元。

二、部门预算情况: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数93.25万元,无基金预算,较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数102.88减少10%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质监站行政机构、事业机构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2019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总数93.2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85.75万元,公用支出7.4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0.08万元

(一)按功能分类支出情况

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27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事业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2.住房保障支出7.0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事业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二)按经济分类支出情况

1.工资福利性支出:85.75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7.42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08万元。

三、三公经费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2.65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9年年初预算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年初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0.13万元,相较2018年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年初预算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安排公车运行维护费2.52万元.

四、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州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2080101:指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0501:指职工的医疗保险。

9.住房保障支出2210201: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0.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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