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县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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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司法局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现就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和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5)负责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6)负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7)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8)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车辆、服装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

9)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承担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1)承办县人民政府、州司法局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松潘县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制订编制司法行政工作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收集、分析、反馈;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电、会务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防卫装备、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负责局机关和司法所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通讯和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法制宣传教育股(行政审批股)

拟订普法和法制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县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实践主题教育活动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县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三)基层基础管理股(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司法鉴定)

加强对25个司法所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指导、监督、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社会服刑人员矫正工作,调查了解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研究预防重新犯罪对策;制定司法鉴定工作规划及行业规化,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和司法鉴定人资格的确认指导、协调、监督司法鉴定业务。

(四)律师公证管理股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公证员执业许可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司法考试的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法律援助股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划;负责本县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事务;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六)公证处

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权利和合法利益。

三、人员编制

松潘县司法局行政专项编制为45名(包括乡镇司法所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纪委派驻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数2名。

四、资产情况

司法局固定资产总额701.4万元。截至2019年初,司法局共有公务用车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警车6辆。无单价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价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五、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数593.03万元,无基金预算,较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数524.21万元,增加13.13%;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数593.03万元,无基金预算支出,较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524.21元增加13.13%。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县司法局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2019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总数575.9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23.29万元,公用支出52.69万元。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县司法局行政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019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总数17.05万元,其中: 法律援助工作经费2.5万元,普法宣传工作经费7.5万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2.5万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4.55万元。

(一)按功能分类支出情况

1、行政运行支出43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财政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3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9.74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41.85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5、项目支出17.05万元。主要用于:全县普法宣传工作、法律援助工作、人民调解及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专项经费。

(二)按经济分类支出情况

1、工资福利性支出:522.16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52.69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3万元。

4、其他支出:17.05万元

六、“三公”经费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15.38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9年年初预算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年初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0.95万元,相较2018年0.95万元无增加。主要原因是根据单位工作实际,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单位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及接待标准。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年初预算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安排公车运行维护费14.43万元,相较2018年13.3万元,增加了1.13万元,增加了8.4%。主要原因是考虑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数量较多,近年来,下基层检查指导业务工作和精准脱贫工作下乡次数较多,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车辆保障。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司法局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2.69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司法局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州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2080101:指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0501:指职工的医疗保险。

9.住房保障支出2210201: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0.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1.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4.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5.“三公”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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