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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潘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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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潘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松府发〔2023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松潘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潘县人民政府

                    2023519

松潘县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松潘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和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重要职责。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川、阿坝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松潘县2023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会议工作要求,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县政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分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书面建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县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向县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办理原则

第七条  政府统筹,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全面统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县政府部门承办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八条  依法办理,按规操作。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坚持依法行政理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统一流程规范操作。

第九条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千方百计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章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交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涉及政府工作的,经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按程序交由县人民政府后,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承办单位,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集中交办。

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涉及政府工作的,经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按程序交由县人民政府后,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承办单位,县政府办公室交办。

对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应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办单位配合,协同推进;对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间应保持沟通联系,明确责任分工,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承接。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工作。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或需增加、减少、调整会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在承接期内,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重新交办。

第十二条  首次办理。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之日起7个月内,收到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首次办理,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答复代拟稿。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书面答复代拟稿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由。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延迟报送,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10日。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建议代表、提案者(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了解提出人的初衷和意图等,针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类办理。对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人民政府职权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积极反映情况;确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的问题,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答复代拟稿内容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针对性强,态度诚恳、有理有据、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代拟稿应由承办单位逐级审核,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主办单位单独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拟制书面答复代拟稿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调,会办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报送会办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拟制书面办理答复代拟稿,与会办单位联合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首次答复。县政府办公室应自收到承办单位报送的首次办理书面答复代拟稿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答复函件。对极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形成答复函件确有困难的,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

答复函件应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者正在解决的,应标注“A;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标注“B;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标注“C

第十四条  寄送。主办单位应自收到县政府办公室转交的答复函件起3个工作日内寄出。寄送应及时、准确、完整。

人大代表个人提出的建议,答复函件应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分别寄送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人大代表后请其转达附议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个人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第一提案者;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出的提案,答复函件应寄送召集人。

代表建议答复函件应同时寄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政协提案答复函件应同时寄送县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跟踪回访。主办单位应自答复函件寄出后15日内,完成承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跟踪回访工作,确认提出人是否收到答复函件,主动征求提出人对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和办理态度的意见和建议。

如提出人未收到答复函件,主办单位应及时补寄。如提出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拟制办理答复代拟稿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答复函件。

第十六条动态办理。承办单位应对当年或者往年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动态办理,并建立健全动态办理机制。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正在解决的,应跟踪落实的效果、质量和进度。对已出台新政策或者有新进展的,应及时向提出人通报;对承诺解决,但在实施过程中未解决或者未按进度安排解决的,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

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按计划(规划)持续推进。对推进情况较好或者有望提前解决的,应及时向提出人通报;对计划(规划)有变更或者未按计划(规划)推进的,应向提出人说明情由。

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继续加大力度,创造条件,努力解决。对条件成熟的,应及时向提出人通报。

在动态办理过程中,对工作取得新进展或者情况发生新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拟制动态办理答复代拟稿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答复函件。

第十七条  沟通联系。在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前、办理过程中、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提出人沟通联系,通过电话联系、走访、约见、调研、面对面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度。

第十八条  网络化管理。县政府办公室应按照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对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全程网络化管理。承办单位应及时在网络办理平台中填报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自查与总结。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适时自查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办理结束后,应全面总结办理工作,认真提炼工作经验,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立卷归档。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在县长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领衔办理分管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参与办理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跟踪督办和评估考核,负责拟制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和向县政协的政协提案办理情况通报,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县政府办公室应建立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跟踪督办台账,通过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县政府办公室应不断完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提出人意见大的承办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把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人员具体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应通过党组会、专题会等形式,及时研究部署,并将办理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目标绩效考核,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由松潘县人民政府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州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领衔督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松潘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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