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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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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

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松府令〔20231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限

发布之日至5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林、集体林、封山育林区、草原、农田以及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

(四)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设计、开采矿藏、焚烧疫木、工程建设等确需用火的,应当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网格化精准管控

各乡(镇)要根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护林(草)员巡山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在森林高火险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林场、工区)、村包组、组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区块)的责任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各乡(镇)要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防住火。

五、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联防联控责任机制;林区和草场毗邻单位应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六、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七、迅速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37—725133312119。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八、加强督促检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松潘县人民政府

2023112

   文件解读:《松潘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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