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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潘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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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松潘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松府办发〔202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现将《松潘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松潘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食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食,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稻谷、小麦、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食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食。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食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坚持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食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七条松潘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会同松潘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食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食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食行政管理,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松潘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松潘县支行”)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食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县级储备粮食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农发行松潘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食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食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对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销售及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储存计划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省、州相关规定和本县实际需求,核定县级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粮食安全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调整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规模。按照州下达我县地方储备粮规模和要求,按照总量适度原则,县人民政府可以调整本级人民政府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等。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下达政府粮食储备承储计划,应当确定入库成本。入库成本由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食品种结构,以稻谷(含大米)、小麦(含面粉)、青稞、菜籽油为主。成品粮不得低于县级储备粮食总量的70%。

第十三条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县级政府粮食储备重点布局在县城区域,辐射县域内所有乡镇。

第十四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粮食储备方案,会同农发行松潘县支行提出收储、销售计划,并下达承储企业实施。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等能力。不得租赁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执行县级储备粮食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二)对县级粮食储备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定期对县级粮食储备库存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建立县级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档案;

(三)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县级储备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食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健全县级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县级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仓储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保证报送的县级储备粮食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食数量和质量;

(二)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食及变更储存库点、仓间;

(三)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虚增库存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骗取政策性粮食贷款;

(四)以单位资产和县级储备粮食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食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分级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县级粮食储备损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布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食,应当是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产新前可以购入上年度生产的粮食,并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对本级政府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进行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入库后数量验收,对政府粮食储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在储备粮食出入库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县级粮食储备进行质量检验验收。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入库和销售出库。州级粮食出入库按照州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以最低标准等级的县级储备粮食市场购入成本为基础加入库费用核定,或者按当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加入库费用核定。核定成本作为发放储备粮食贷款的主要依据及动用储备粮食的成本依据,县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进行贴息。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食购入货款、收购费用通过农发行松潘县支行贷款解决。核定的入库成本为单位数量储备粮食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在核定成本内按实际购进价格和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县级粮食储备购销、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和静态管理。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等提出申请,达到储存年限的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菜籽油必须全部纳入年度轮换计划。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审核年度轮换计划,并共同下达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食轮换周期执行稻谷3年、小麦(青稞)4年、玉米2年、大米2年、面粉6个月、菜籽油18个月。

第二十七条 县级粮食储备实行计划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县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超期轮换粮食相应的财政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十八条县级粮食储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轮换: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储存年限并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


第六章储备动用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稳定粮食市场、提高应急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本级政府粮食储备。

第三十条县发改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食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食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食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食: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动用的;

(二)县域内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动用县级储备粮食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县发改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县级相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食动用命令。

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食动用后,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粮食储备。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县级储备粮油补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筹措弥补到位。

第三十六条县级储备粮食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财政局参照州级储备粮食补贴标准,结合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将县级粮食储备相关费用纳入财政年初预算,包括同期利率贷款利息、轮换保管费用等。轮换保管费原粮0.3元/年.斤,食用油0.5元/年.斤,用于轮换的费用不得低于60%。成本核定根据签订合同金额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松潘县支行申请贷款解决。储备粮食轮换时实新陈价差亏损由县财政补贴。

第三十八条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由县级主管部门调整、取消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食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中心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销售相应的县级储备粮食,收益用于归还农发行松潘县支行贷款,亏损由县级财政弥补。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食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四十条县级储备粮食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松潘县支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农发行松潘县支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食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州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县级储备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粮食储备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县发改局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农发行松潘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食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食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管理等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粮食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松潘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松府办发〔2017]10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松潘县支行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我县印发《松潘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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