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统筹兼顾、协调推动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基本草原进行变更调整。现将变更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我县川主寺镇阿翁沟部分基本草原面积予以变更调整。
二、将我县川主寺镇阿翁沟总面积为2873亩(折191.53公顷)基本草原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同时,依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将川主寺镇同等面积非基本草原变更调整为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
三、基本草原变更调整后,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受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
特此公告
松潘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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