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用好典型案例“活教材”,强化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与合规自觉,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例明法纪、以警示促整改,推动综合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案例一:施工乱象案
2025年4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关于某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松潘县某镇自来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中存在施工乱象的案件线索。经立案调查,该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松潘县川主寺镇、进安镇自来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现场材料、机具未放置整齐;现场未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及时清运。该项目施工区域位于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在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整改通知书后,施工单位仍未整改到位。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有限公司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捌千元整。
法条链接: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案件延伸:
建筑工地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窗口”,文明施工是建筑工地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树立安全卫生、整洁有序的建筑工地形象,各建筑企业必须重视起来。
案例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案
2026年1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职权在松潘县高铁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驾驶川AXXXXL车辆,该车核定载座5人,车上共计装载4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松潘高铁站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黄龙后,向黄某支付相应费用18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黄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黄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延伸:
本案所涉以巡游出租车方式擅自承接旅客运输的行为,在实际中较为多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必须依法申请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应依法予以处罚,此举既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广大旅客出行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本案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相关经营者,具有鲜明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导游白某某在执业过程中以侮辱、咒骂的方式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案
2025年9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上级部门关于有关人员涉嫌涉旅违法线索的函,根据线索立即展开调查核实。通过调查发现:导游白某某受四川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派带团,为了让游客在购物店消费,在导游活动中,对游客使用带有侮辱、咒骂的话术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导游白某某在执业过程中以侮辱的方式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白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且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仟元整及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辱骂、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
责令令停业整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顿整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旅游证。”
案件延伸:
该案直击导游以侮辱、咒骂方式强迫购物的突出问题,有力震慑了违法执业行为,也暴露出旅行社对导游管理缺位的问题。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强化旅游市场整治,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压实旅行社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与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营造有序、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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