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 ||||||||
制表单位(盖章): | 制表日期:2019年 12 月 26 日 |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撤销许可的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的数量 | 不予许可的数量 | |||||
1 | 115132240089272228 | 115132240089272228 | 林业和草原局 | 106 | 106 | 106 | 0 | 0 |
2 | ||||||||
3 | ||||||||
合计 | ||||||||
说明:
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 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
2019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 ||||
制表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2019年12 月 26 日 |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检查次数 |
1 | 115132240089272228 | 115132240089272228 | 林业和草原局 | 30 |
2 | ||||
3 | ||||
合计 | 30 | |||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 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 次数。 |
2019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 ||||||||||||||
制表单位(盖章): | 制表日期:2019 年 12 月 26 日 |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备注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件) | ||||||
1 | 115132240089272228 | 115132240089272228 | 林业和草原局 | 0 | 22 | 0 | 0 | 0 | 0 | 0 | 0 | 22 | 5.231 | |
2 | ||||||||||||||
合计 |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 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 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 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 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
2019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 |||||||||||||||
制表单位(盖章): | 制表日期: 2019 年12月 26 日 |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强制实施数量(件)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查封场 所、设施 或者财 物 |
扣押财 物 |
冻结存 款、汇款 |
其他行 政强制 措施 |
加处罚 款或者 滞纳金 |
划拨存 款、汇 款 |
拍卖或者 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 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 物 |
排除妨 害、恢 复原状 |
代履 行 |
其他强 制执行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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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5132240089272228 | 115132240089272228 | 林业和草原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 | |||||||||||||||
合计 |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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