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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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制表日期:2019年 12 月 26 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撤销许可的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的数量 不予许可的数量
1 115132240089272228 115132240089272228 林业和草原局 106 106 106 0 0
2                
3                
                 
合计          
说明:                                                                                                              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
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2019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19年12 月 26 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检查次数
1 115132240089272228 115132240089272228 林业和草原局 30
2        
3        
         
         
合计 30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
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
次数。

2019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制表日期:2019 年 12   月 26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罚没金额(万元) 备注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件)  
1 115132240089272228 115132240089272228 林业和草原局 0 22 0 0 0 0 0 0 22 5.231  
2                            
合计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
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
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
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
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2019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制表日期:2019年12月 26 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强制实施数量(件)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合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查封场
所、设施
或者财
扣押财
冻结存
款、汇款
其他行
政强制
措施
加处罚
款或者
滞纳金
划拨存
款、汇
拍卖或者
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
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
排除妨
害、恢
复原状
代履
其他强
制执行
方式
1 115132240089272228 115132240089272228 林业和草原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合计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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