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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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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开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方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 话 |
机构概况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R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0837-723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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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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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职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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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局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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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法律、法规和全市有关水利工程管理、河道采砂、农田水利、供水、排水、节水等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水政、各相关股(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会 |
社会 |
0837-7232360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水权交易、水文监测、取水许可等的规章 |
各相关股(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社会 |
0837-723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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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水利建设与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制度等。 |
法规与审批处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社会 |
0837-723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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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 |
规划计划 |
水利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相关股(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R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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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重大工程 |
大型水利工程可研报告审查结果,初步设计报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结果,重大设计变更批准结果,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水政水资源、河长制、各相关股(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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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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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动态 |
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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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内部管理 |
财务公开 |
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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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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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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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方式,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受理流程、受理机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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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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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年报 |
本机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
办公室 |
公报形成后的5日内。 |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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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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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水务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0837-7232360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证新办 审批;取水许可证延续审批;;取水许可证变更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新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 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 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初步文件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含概算调整);城 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水政水资源、其他相关股(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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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行政处罚 |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 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 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不符合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的或者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 时,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的处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 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 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擅 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 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处罚;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的处罚;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处罚; 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或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 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的或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未配套建设节约用 水设施的或者建成后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 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使用 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处罚;未按照计划 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 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处罚;未能保障城市供水 不间断供应,擅自停水的处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处罚;拒绝向符 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 水的处罚;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 、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 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用户未依法办理 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的处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对结算水 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 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 常计量的处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擅自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未注册登记的处罚;不按规定对 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清洗、消毒、防腐的处罚; |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违法情节、处罚种类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各相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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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使用二次供 水设施未注册登记的处罚;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清洗、消毒、防腐的处 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未经批准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掏涝砂石、取土、堆物作业的处罚;未经批准占用、拆 毁城市防洪设施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处罚;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河堤通道的处罚;用水设 备和管道严重跑、冒、漏水的处罚;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用水浪费不整治改进的处罚; 非居民用户不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处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 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非居民用户未按规 定进行供用水管网测漏的处罚;非居民用户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处罚;工 业企业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处罚;非居民用户供水、用水管道和设施有漏损情况,未 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水量浪费的处罚;从事洗车业务,未按规定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 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使用节水器具的处罚;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 大型景观用水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处罚;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 自建设施取水的处罚;供水企业未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的准确抄表水 量的处罚;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等作业的处罚;影响农业正常用水的发电、 游乐等作业的处罚;围湖造地、围库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或不按批准的围垦方 案围垦河道或者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的处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 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未经批准擅 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 虚作假的处罚;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计量设施不合格 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超 计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违法情节、处罚种类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各相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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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或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 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在水工程保护 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和防洪设施以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 取土、采石(砂)、陡坡开垦、伐木、开矿、建筑等活动的处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 家畜家禽养殖的处罚;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 、取土、开矿、挖渠的处罚;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 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对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 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的处罚;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的处罚;对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的处罚;对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的处罚;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架 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的处罚;对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对建设的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没事先征 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没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竣工后,未让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的;或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处罚;对在水利工 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 技术要求的;不能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破坏水生 态环境、不能保持行洪畅通的处罚;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 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没事先征 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未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造成运行成本增加 以及其他损失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处罚;对故意损毁 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违法情节、处罚种类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各相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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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罚;
行政处罚 |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的处罚;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 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对在排 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的处罚;对偷盗、损毁、穿凿 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对在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 水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处罚;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考核合格 进行营运的处罚;对未按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 放的处罚;对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城市排水许可要求的处罚;对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 行设施、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和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的处罚;对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所规定的资料的处罚;对不缴 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对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对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对排水户不按 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 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 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的处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 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的处罚;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未 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的处罚;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每一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各相关股(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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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行政征收 |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敲定依据、标准、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各相关股(室) |
敲定依据、标准、流程等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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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的情况; 水利工程检查; 水资源检查; 河道采砂检查;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水务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各相关股(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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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审查;增加(调整)年(季)度用水计划审批;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非居民用户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收费;城市供水企业运行评 估考核;建设项目施工用水计划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权限内的水库大坝竣工 验收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批准,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和占用农业 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工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 |
每一项其他类行政权力的行使层级、事项来源、权力来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办理时限、运行系统、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常见问题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各相关处(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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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0837-7232360 |
政民互动 |
政务咨询 |
对群众相关咨询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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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咨询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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