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县西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临时使用土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松潘县镇江关乡镇江关村临时使用集体土地0.1817公顷(园地0.1523公顷,农村宅基地0.0063公顷,工业用地0.0231公顷);拟临时使用国有土地0.0068公顷(园地0.0068公顷,工业用地0.00003公顷)。合计拟临时使用土地0.1885公顷,用于松潘县红土水电站建设项目沥青拌合站使用。
二、临时用地有效期四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五、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使用。
六、涉及耕作层表土剥离应符合《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༯span>满,你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按照复垦方案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八、请你单位确保临时用地使用依法合规,同时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和使用后复垦等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松潘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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