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55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松潘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松潘县委办公室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
松潘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章》(财政部令第81号)、《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阿坝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阿府发〔2025〕2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暂行)》(阿府办发〔2024〕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概(预)算、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财务关系隶属于县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应纳入评审范围。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四)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定额标准等;
(七)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概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EPC)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送审阶段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审查评价结果作为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依据之一。
(二)招标控制价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活动。
(三)竣工结算审核是指财政部门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的竣工结算审查和评价的活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出具审核报告后15 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备案项目总数的20%进行抽查。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是指财政部门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完成结算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批准的过程。2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批复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局)。
(五)其他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省州县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变更评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原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不得擅自突破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工程项目等。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认定工程量变化原因,在资金来源有保障的情况下,履行报批手续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无变更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或予以退回:
(一)不纳入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
1.已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或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不纳入概(预)算审核范围;
2.上级财政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已开展项目资金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的项目,不再评审;
3.项目前期经费等间接费用;
4.不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5.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二)不符合竣工决(结)算审核要求,应予以退回的项目
1.项目建设有违规增量的;
2.项目建设完成投资超出原合同约定或项目批复金额且未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
3.竣工财务决算金额超过项目概算批复金额且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未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审核。
5.其他不具备竣工结(决)算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第九条 已开展EPC项目概算评审的,不再开展招标控制价评审;事前绩效评估已经对项目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不再开展预算评审。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职责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概算评审主要包括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编制资料是否完整;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量、材料用量以及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和程序是否准确等。
(二)招标控制价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计算规则的规定,是否准确;工程计价套用定额是否符合应执行的定额标准;计税取费是否正确;建筑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准确。
(三)竣工结算审核主要包括核实签证记录的真实性、合理性;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定额计算规则的规定,是否准确;是否对漏算、少算的予以调增,多算、重算的予以调减;工程套用定额是否符合应执行的定额标准;是否核实建筑设备及建筑材料价格;是否核实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四)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财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及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等。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主要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等。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完善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
2.明确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评审意见;
3.负责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考核、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4.指导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项目业主单位(含代建单位)工作职责
1.配合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当积极配合;
3.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评审报告,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4.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批转)的财政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三)其他主体职责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单位应当会同项目业主单位,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项目概算评审程序
1.项目审批部门出具委托书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含图纸)报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的委托,确定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3.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形成概算初审意见反馈给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反馈项目审批部门;
4.项目审批部门与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后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经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反馈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通知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出具概算评审报告,并下达项目概算预审意见给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参照财政部门概算预审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确定项目概算。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程序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限额内编制施工图及预算书后委托财政部门。送审的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接收。
2.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确定评审机构,下达
评审任务;
3.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形成预算初审意见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反馈项目业主单位;
4.项目业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经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反馈财政部门;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意见,财政部门将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5.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下达项目预算审核批复。
(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项目完工通过验收达到结算条件后,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结算资料报项目业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财政部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
2.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确定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3.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形成结算初审意见反馈给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反馈项目业主单位;
4.项目业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经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反馈财政部门;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意见,财政部门将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5.财政部门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交评审机构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
(四)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竣工财务决算所需资料,委托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2.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确定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3.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稿,反馈给项目业主单位核实,对初稿有异议的,评审机构再开展复核工作;
4.建设单位核实无误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反馈给财政部门,由评审机构出具正式报告;
5.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下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意见,财政部门将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需报送的资料
项目报送资料应一次性送至财政部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概算需报送资料
1.项目审批部门概算评审委托函;
2.经专家审核签字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含初步设计说明、概算、图纸及相关附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其他与项目概算审核相关的资料。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需报送资料
1.项目业主单位评审委托函(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和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项目资金情况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
3.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
4.经审查签章的预算书(应有计价软件版和导出Excel版)、施工图纸(CAD版)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的纸质版及电子文档;
5.图纸审查报告;
6.其他与项目预算审核相关的资料。
(三)项目竣工结算需报送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初步设计图纸、预(概)算书及有关计算依据、开工报告;
2.施工设计图纸及交底资料、施工图预算书及有关计价依据;
3.招标文件(含补充资料、地质资料及交底、招标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预算书、报价函、报价清单);
4.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进度计划;
5.工程变更审批表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工程签证资料、有效结算书、变更工程结算书、材料报批单等;
6.竣工图(应由监理、设计单位签章确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及计算依据、建设单位工程初审意见表;
7.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图片资料、技术审定单、材料价格认定单等;
8.项目送审函、相对承诺书及评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报送资料
1.项目前期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
2.财务与会计资料: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工程进度(预付)款支付凭证及台账、工程结算书及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到位、使用、结余资金分配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工程尾款支付情况等;
3.工程与资产资料:施工、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报验单、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资产移交清单、权属证明材料、往来款项明细表等;
4.其他资料: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第十四条 评审费用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财政部门直接委托评审机构开展概(预)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业务费用由财政统一支付。
(二)结算审核项目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按项目结算收费标准直接支付给评审机构。
第五章 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程度较高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围,因技术复杂等原因确需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的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评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禁止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项目的评审工作。原则上评审机构不重复参与同一项目的编制和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评审结果运用,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者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审减率低、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县目督中心在绩效考核,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限期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变更的予以退回,如果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将按规定移送县纪委监委。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差异率≥5%,由项目业主单位对照财政抽查报告,逐项核对差异内容,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责任初步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整改和追款措施。如果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线索,将按规定移送县纪委监委。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财政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参与评审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省、州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文件解读: 《松潘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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