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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y21031800/2025-00137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松委办发〔2025〕2 号
  • 发布机构: 松潘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5-06-18
  • 成文日期: 2025-06-18
  •  有 效 性: 有效

中共松潘县委办公室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潘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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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松潘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松潘县委办公室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8日

松潘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阿坝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调)动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动,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以下简称:人员调动)。

第三条 将编制和职(岗)位审批作为人员调动前置程序,调动须在规定编制限额和职(岗)位设置限额内进行,严禁超编、超职(岗)位进人。

第四条 人员调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工作需要、人岗相适;

(四)合理流动、稳定基层;

(五)以人为本、关爱干部;

(六)依法办事、程序规范;

(七)公道正派、公开透明。

第五条 县人事调配委员会是人事调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 责决定人员调动相关事宜,组织、人社部门是具体责任部门,负 责提出人员调动建议方案,执行落实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县委组织部负责公务员、参公人员的调动工作,并按要求负责领导干部的调动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调动工作。

第六条 县人事调配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集中研究全县人员调动工作。因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需调动的人员,可通过会签方式办理。

第二章 调动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外县申请调入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与拟调入职(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四)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职(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相关规定。

下列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一)经批准引进人才的配偶;

(二)国家有关指令性、政策性安置人员的配偶;

(三)解决本县干部职工夫妻长期分居或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四)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动: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试用期内、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

(四)所从事工作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且不满解密期限或因工作延续性等不宜调动的;

(五)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不符合国家回避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不得申请调出(招考公告或相关文件规定有明确服务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具体服务年限要求的,服务期限须满5年,经 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调离出县。

第十条 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参加各类人事考试。服务期限满的,需所在单位同意,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可参加各类人事考试。科级领导干部,需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参加各类人事考试,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自行参加各类人事考试。

第十一条 新提拔科级干部任职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不得调离出县;新聘任的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不满2年的,不得调离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个人不得申请调动,因工作需要并经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研究同意的除外。县外调入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调离出县。

第三章 外县调入

第十二条 建立以公开考试调动为主、考核调动为辅的调动机制,一般按以下类别进行管理。

(一)毕业于“211”“985”的全日制大学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符合我县急需紧缺专业的人员;具有中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四类优秀人才,申请调入我县可由县人事调配委员会“一事一议”研究后,按考核调动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团聚工程、顺向流动及其他政策性安置等专项工作按照省州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调入条件的由组织、人社部门征求县人事调配委员会成员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三)不符合“一事一议”或政策性安置等专项工作条件需从外县调入的,采取公开考调方式进行,公开考调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统筹组织,按照“征集计划—发布公告—审查资格条件— 测试—体检和考察—顶岗试用—公示和调动”的程序实施,一般每年组织1次。

第十三条 县外调入人员除参公人员外,原则上安排在乡镇工作。县外科级领导干部调入本县,确定为职级公务员或非领导事业人员,县外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的职级公务员调入本县,调配单位无职级职数空缺的,确定为一级科员。县外管理八级职员及以上的事业管理人员调入本县,调配单位无职级职数空缺的,确定为管理九级;县外调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岗位类别,按调配单位现有岗位等级、岗位类别等聘任要求聘任。

第四章 县内调出

第十四条 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离出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工作年限已满省、州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动理由),并附《松潘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二)单位初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三)研究决定。科级领导干部申请调离的,调动申请和《松 潘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县委组织部审核,提交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研究同意 后,由县委组织部提交县委常委会免职。职级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申请调离的,调动申请和《松潘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调动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 权限,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研究。符合顺向流动、团聚工程等专项工作和拟调入上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出,通过会签方式办理,由组织、人社部门征求县 人事调配委员会成员意见。

(四)办理手续。经县委常委会、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研究同意或征得县人事调配委员会成员一致意见后,由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硕博进阿坝引进人才、高学历人才、紧缺选调生等各类别优秀人才调离出州的,经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研究同意后,须报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县内调动

第十六条 一般干部在乡镇与乡镇之间、县直部门与县直部门之间、乡镇与县直部门之间的个别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职(岗)位空缺和工作实际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报送调动计划。

(二)申请用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县委编办报送空缺编制使用计划,经县委编办审核同意后发放《编制使用通知》。

(三)征求意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征求拟调动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是否同意调动的意见。

(四)研究决定。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拟调入人选的公函,并附《编制使用通知》《松潘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会商制定人员调动建议方案,提交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研究。

(五)办理手续。经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县内可组织一般干部的公开考调,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外县调入人员公开考调办理,也可一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教育、卫生系统内部一般人员的调动由主管部门

提出调动意见,经县委编办核实编制空缺、县人社部门核实岗位空缺情况,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干部原则上必须交流或调动。边远乡镇工作满最低服务年限且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干部,可申请调动至县直部门或其他乡镇。

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调动,由县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干部调动,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充分考虑各单位工作实际、人员结构和干部工作经历、专业背景,结合编制、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每半年向县人事调配委员会提出干部交流、调动建议,并督促指导各单位加大工作人员的内部交流轮岗力度,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第六章 纪律与监管

第二十条 人员调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动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岗)位总量;

(二)办理调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并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三)调动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个人信息,自觉服从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安排;

(四)拟调动人员在相关手续未办结前不得擅自脱离原工作岗位,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动。

第二十一条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工作。严格执行《阿坝州委组织部关于重申严格规范干部借调有关事项的通知》(阿委组通〔2025〕17号)文件要求,把握对象范围、借调事由、数量和频次,严格履行备案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县直机关严禁以任何理由,在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前,先安排拟调入(出)人员到岗或离岗,如违反规定,追究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内工作人员调动后,由调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组织、编制、人事、工资等转移手续。县外调入人员,在收到组织、人社部门的商调函后,应当及时办理调动手续,收到商调函半年内未能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商调函失效,如需调动重新按程序办理。调离出县人员,经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研究同意调动而半年内未调动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调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调动事项一律无效,已调人员退回原单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公开选调工作经费除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依法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试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松潘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文件解读: 《松潘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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