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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潘县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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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府办发〔201875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松潘县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松潘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松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0

 

松潘县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非洲猪瘟和松材线虫病等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领导,确保畜牧业和林业健康稳定发展,特成立松潘县动植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一)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张立志   县农牧水局局长

    员:尕让泽登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发改局局长

张建亭   县经信局局长

杨开军   县科知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张友奎   县人社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环林局局长

     县卫计局局长

马和军   县统计局局长

刘晓东   县文体广新局局长

刘廷成   县工商质量食药监局局长

马瑞阳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明丰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副主任

高德刚   武警六大队大队长

余晓刚   森警大队队长

胥仕勇   中国邮政集团松潘分公司总经理

焦玉光   移动松潘分公司总经理

高秀莉   联通松潘分公司总经理

泽里孝   电信松潘分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水局,由县畜牧中心副主任蔡勇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1.指挥部的职责。负责统一组织领导非洲猪瘟疫情的处置工作。作出处置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督导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接到疫情报告后,组织对疫情信息进行分析,负责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和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协调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疫情发展趋势;根据工作进展向指挥部提出防控措施及调整响应级别、解除封锁等建议。

(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的审批、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安排、上报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动物屠宰企业恢复生产,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

县科知局:争取上级科研力量开展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技术的科研攻关。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动物产品及物品销毁等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临时动物监督检查站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款物,并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保障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所需经费,并做好防控物资的监管工作。

县人社局:落实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福利补助、工伤待遇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保畅工作,加强运输工具的监管、检验和登记,确保安全、及时运送应急处置人员和应急物资。

县环林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及防控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疫区内有关人员的防护,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

县统计局:负责灾害损失等工作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县农牧水局:负责组织制订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成立县级专家技术组,依法向指挥部提出疫区封锁、扑杀染疫动物等建议;指导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紧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县文体广新局: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普及。

县工商质量食药监局: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监管;做好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

县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邮政集团松潘分公司要加强督促企业对邮件、快件的检查。

武警六大队、森警大队:协助、支援执行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任务。

移动松潘分公司、联通松潘分公司、电信松潘分公司: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通讯保障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三)其它应急机构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或指定,成员由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组成。

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疫情处置工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指挥部工作制度。

1.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要求,指挥部统一领导动植物疫病应急管理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为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措施建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实行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4.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事项、制定措施、部署工作。

5.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6.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对在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视。县农牧水局要密切监视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县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野猪的健康状况。

(二)疫情监测。县农牧水局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三)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县农牧水局报告。县农牧水局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农牧水局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四、疫情响应

(一)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立即启动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响应。

(二)应急响应的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疑似感染非洲猪瘟的病猪实行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生猪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2.封锁。

疫情发生由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并依法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卡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猪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猪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三)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指挥部相关单位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养殖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

(四)疫情跟踪与溯源。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生猪、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五)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上一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6个月禁止饲养生猪。

(六)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生猪、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对县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条件保障。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

(四)技术保障。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要加强防控技术的培训,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与学习。

(五)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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