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阿坝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调)动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调动,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以下简称:人员调动)。
将编制和职(岗)位审批作为人员调动前置程序,调动须在规定编制限额和职(岗)位设置限额内进行,严禁超编、超职(岗)位进人。
人员调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工作需要、人岗相适;
(四)合理流动、稳定基层;
(五)以人为本、关爱干部;
(六)依法办事、程序规范;
(七)公道正派、公开透明。
县人事调配委员会是人事调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 责决定人员调动相关事宜,组织、人社部门是具体责任部门,负 责提出人员调动建议方案,执行落实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县委组织部负责公务员、参公人员的调动工作,并按要求负责领导干部的调动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调动工作。
县人事调配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集中研究全县人员调动工作。因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需调动的人员,可通过会签方式办理。
外县申请调入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与拟调入职(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四)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职(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相关规定。
下列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一)经批准引进人才的配偶;
(二)国家有关指令性、政策性安置人员的配偶;
(三)解决本县干部职工夫妻长期分居或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四)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动: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试用期内、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
(四)所从事工作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且不满解密期限或因工作延续性等不宜调动的;
(五)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不符合国家回避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不得申请调出(招考公告或相关文件规定有明确服务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具体服务年限要求的,服务期限须满5年,经 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调离出县。
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参加各类人事考试。服务期限满的,需所在单位同意,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可参加各类人事考试。科级领导干部,需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参加各类人事考试,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自行参加各类人事考试。
新提拔科级干部任职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不得调离出县;新聘任的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不满2年的,不得调离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个人不得申请调动,因工作需要并经县人事调配委员会研究同意的除外。县外调入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调离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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