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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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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切实做好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根据阿坝州财政局于2024年12月16日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结果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等精神,结合松潘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发展三农、乡村振兴”为目标,按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促进我县农牧业产业结构升级、特色农业做大做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逐步建立多层次保障、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障机制,维护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保障内容

(一)种植险。投保人应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1.保险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投保时无病虫害,生长正常。农作物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成活后即可参保。

2.种植规模在2亩及以上。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保的,不受种植规模限制。

3.种植场所靠近公路、村道,且处于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4.莴笋价格指数保险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增加以下参保条件。从幼苗定植成活后至肉质茎形成期,可为当季莴笋投保,莴笋进入成熟期后不得再投保。农户可同时投保莴笋保险和莴笋价格指数保险。

(二)养殖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畜禽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并经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身份识别耳牌(即耳标)。

1.牦牛:投保时畜龄一周岁以上(牙二牛)的牦牛,且体重40公斤(含40公斤)以上。

2.藏系羊:投保藏系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1),投保藏系羊在1.5周岁以上(含1.5周岁)或体斜长70米以上。

3.能繁母猪:投保时畜龄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的母猪。

4.育肥猪:仔猪断奶以后用于育肥的各日龄段健康猪。

5.肉牛:牛龄在2周岁以下(含2周岁)、且体重在50公斤以上(含50公斤),肉牛的品种已经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1年)。

6.蛋鸡:蛋禽年存栏量3000只以上(含3000只)、饲养单位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饲养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1年)、投保畜禽日龄应在10日龄以上(含10龄)。

(三)森林。公益林和商品林参保条件: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

(四)保险责任。

1.农作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包含暴雨、洪水、风灾、雹灾、冻灾、旱灾、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疫病等。莴笋价格指数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参保莴笋已成熟,达到上市标准,成熟后连续一周的平均离地价格(以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等部门发布的连续一周平均离地价格为准)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各险种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span>局报备通过的保险条款为准。

2.牲畜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牲畜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疾病、疫病;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雪灾;

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淹溺;

野兽袭击(尸体完整度70%以上)。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重大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牲畜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除上述责任外,其他原因造成的牲畜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

3.森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森林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火灾、内涝、风灾、雹灾、雪灾、冻灾、旱灾、地震;

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

林业有害生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故意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森林的损失;

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有森林病虫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特别说明。

1.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人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将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并依法追究骗保责任。其他不属于上述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参保标的必须在松潘县域内。3.出现骗保等情形经过认定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文件: 《松潘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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