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日9时12分,松潘县川主寺镇境内郎川高速公路TJ7标段K171+279—665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7万元。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州委副书记、州长罗振华,州政府副州长王树明先后作出指示批示。罗振华州长要求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深刻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王树明副州长要求第一时间查明事故原委,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同时以案为鉴,督促辖区各行业严格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守安全操作规范,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松潘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松潘县人民政府于5月4日依法成立了成都建工郎川高速TJ7项目“5·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钟宇担任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蔺鹏飞、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明丰和川主寺镇人民政府镇长金吉超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川主寺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邀请省级专家参加。调查组下设综合调查组、技术勘验组和善后处置组三个工作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以及整改防范措施。
一、工程项目及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G0611郎木寺(川甘界)至川主寺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四川郎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起于若尔盖县红星镇折物村,经红星镇、阿西镇、若尔盖县城东、若隆嘎、年朵坝、热玛宗、两河口,止于松潘县川主寺镇以北的黄胜关村,接G0611川主寺至汶川高速公路,路线全长178.974公里。
G0611郎木寺(川甘界)至川主寺高速公路C3总承包TJ7标段,施工单位: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主线路基施工内容:路基开挖、路基填筑、路基整形、边坡防护、排水工程(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涵洞及通道施工等。
该项目中的路基工程(K161+902.72-K182+274.954段)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根据中标结果,确定中标方为四川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签订了G0611郎木寺(川甘界)至川主寺段高速公路C3总承包路基工程带机劳务合作项目合同(合同编号:CJ-CGHT-2604240023),建立劳务合作关系。根据合同,本起事故的发生地属于该工程范围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总承包单位。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986年3月5日注册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定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9676Y,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等。
2.劳务分包单位。四川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07年4月23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85363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鲜亚俊,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等。
3.监理单位。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1987年7月8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875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谋,经营范围: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检验检测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等。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区域无视频监控,经过现场目击者询问笔录、现场勘查,事故经过基本情况如下:2026年5月3日8时40分左右,成都建工郎川高速公路TJ7项目现场专职安全员刘虔、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娄长永抵达吊装作业现场。抵达后,汽车吊(驾驶员为付玉林)已在现场待命,随后运输钢筋笼的货车到达现场,该批钢筋笼规格为重量4.8吨、长度13.8米,用于托梁桩基施工。到场后,刘虔、娄长永立即对汽车吊开展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吊车限位器、吊具、支腿(含支腿垫钢板铺设情况)、驾驶室仪表参数及钢索、吊钩完好状况,经全面检查确认无异常后,二人签字出具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明确具备吊装作业条件,准备启动作业。其间,项目现场监理人员李文彬抵达现场,详细询问吊装作业前检查落实情况,刘虔、娄长永向其汇报了检查合格的相关情况,经李文彬确认后,吊装作业正式启动。
作业过程中,钢筋笼被平稳吊起至距离货车车厢板约1米处时,现场人员示意货车驾驶员驶离作业区域。吊装过程中突然吊车大臂钢丝绳、钢筋笼不停摇摆并下坠,于9时12分左右发生吊车侧翻事故,造成吊车驾驶员付玉林重伤,受困在驾驶室内。娄长永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40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开展急救,付玉林经抢救无效,于10时47分宣布死亡。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川B85372汽车起重机,车辆所有人:杨万群(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南山路43号7栋2单元4楼1号),规格型号:三一牌SYM5339JQZ(STC250E5),车辆识别代码:LFCNLE5P3L2009074,发动机号码:1020G026339,注册时间:2020年9月,额定起重量:25T,主臂全伸长41M,检验有限期至2027年4月9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自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保险单号20590A44030025001A7X。车辆年度检测单位:江苏盛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专业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
2.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付玉林,男,汉族,1996年1月20日出生,30岁,成都市双流区人,身份证号码:510122199601207774,系四川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6月23日,驾证期限:10年。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证书编号:510122199601207774,持证项目:流动式起重机,有效期:2029年4月30日。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查,进行吊装作业的涉事汽车吊工况为:主臂伸出长度23m,吊装作业半径8.5m,左侧前支腿未完全伸开。根据《STC250E5-1(22版)》载明的技术参数,该吊车在此工况且全部支腿完全伸开的情况下额定起重量为10.4t,吊装的钢筋笼重量约为5t,满足吊车额定起重重量。但由于吊装作业时司机违反吊车安全操作规程,在左侧前支腿未完全伸开的情况下,未采用专用的垫木支垫,而采用薄钢板作为支腿支垫,支垫处地基沉陷,地面平整度较差,降低了涉事汽车吊的抗倾覆能力,当倾覆力矩大于抗倾覆力矩时,吊车向左侧发生侧翻,操作室倾倒在临时存放的钢筋笼上,驾驶员在操作室内受挤压受伤受困。
(四)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付玉林,男,汉族,1996年1月20日出生,30岁,身份证号码:510122199601207774,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华严村6组,川B85372汽车起重机驾驶人。
2.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台汽车起重机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27万元。
三、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娄长永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安排挖掘机抬起汽车吊吊臂,开展施救,将汽车吊司机付玉林从驾驶室抬出并放置在作业区域旁平台处。松潘县中藏医院120救护车10时40分到达现场,对汽车吊司机付玉林进行急救,松潘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松潘县交通局、川主寺镇政府等单位及辖区派出所民警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并对现场进行封控。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松潘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及时、行动迅速、救援有序、处置得当、保障到位,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做到了安全救援,社会秩序稳定,未引发社会不良影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信息报送符合规定。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吊车司机付玉林操作川B85372汽车起重机违反吊车安全操作规程,在左侧前支腿未完全伸开,未采用专用的垫木支垫,而采用薄钢板作为支腿支垫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2.左侧前支腿支垫处地基沉陷。
(二)间接原因
1.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彻底,风险辨识不全面,现场安全管理缺位。
2.四川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对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设置吊装安全操作规程,未配备信号司索工。
3.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吊车支腿未完全伸开和违规使用薄钢板支垫的隐患;未核查吊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风险源辨识不全面,未覆盖吊装全流程隐患;未发现涉事当日作业现场无专职司索工、信号工。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查,成都建工郎川高速公路TJ7项目“5·3”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付玉林)未严格遵守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支垫措施不当、作业场地地基条件研判不足,加之现场监管缺位、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松潘县川主寺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有序开展辖区内在建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监管分工、压实责任;定期开展在建高速、铁路工程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开展文明施工安全宣传,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建立监管通报机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松潘县交通运输局切实履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高速公路建设安全检查,排查施工机械、人员操作等隐患并督促整改;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宣传,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七、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企业
1.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建工郎川高速公路TJ7项目“5·3”起重伤害事故中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对付玉林前期整体吊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全,不符合GB50870规范要求,同时未结合本次吊装作业开展专项交底;付玉林三级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达标;风险辨识清单未涵盖涉事路段路基托梁桩基施工相关辨识内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同时未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无涉事作业现场带班检查记录。
2.四川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建工郎川高速公路TJ7项目“5·3”起重伤害事故中存在安全管理漏洞,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未张贴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不到位,吊装作业许可明确要求支腿足额伸出并垫设枕木,实际操作室左侧前支腿未完全伸出且仅铺垫薄钢板,吊装作业未配备信号司索工,对吊装现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3.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在本次吊装作业监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涉事吊车操作室左侧前支腿未全部伸开,且该支腿未采用专用枕木支垫的问题,针对汽车吊装作业的风险辨识不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吊装作业未配备专职信号司索工。
(二)属地党委、政府
川主寺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安全监管履职过程中存在不足,签订的相关目标责任书要求严格执行的运用规范已过期,未及时更新完善;针对辖区内在建高速公路、铁路工程的安全监管相关资料留存不全,未能全面、完整反映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过程,未充分落实属地安全监管相关责任。
(三)行业监管部门
松潘县交通运输局在G0611郎木寺(川甘界)到川主寺段高速公路建设监管履职过程中存在不足,责任传导不够精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不到位,未结合辖区内交通建设领域施工实际开展动态风险分析,风险防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足;未充分落实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相关要求,监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付玉林,四川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用工人员,川B85372汽车起重机驾驶人,其违反吊车安全操作规程,左侧前支腿未完全伸开的情况下,未采用专门的垫木支垫,而采用薄钢板作为支腿支垫。因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涉事吊车司机付玉林吊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全,未结合本次作业开展专项交底;对其所在三级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达标,风险辨识清单未涵盖涉事路段路基托梁桩基施工相关辨识内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同时未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无涉事作业现场带班检查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松潘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2.四川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工作中没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对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未张贴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未配备信号司索工,对吊装现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松潘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3.段然勇,G0611郎木寺(川甘界)至川主寺高速公路C3总承包TJ7标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全部安全工作。履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松潘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4.李平,四川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G0611郎木寺(川甘界)至川主寺段高速公路C3总承包路基工程带机劳务协作工程负责人,直接负责路基工程带机劳务协作项目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松潘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5.李文彬,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人员,在本次吊装作业监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涉事吊车司机室左侧前支腿未全部伸开且该支腿未采用专门枕木支垫的问题,针对汽车吊装作业的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吊装作业未设置专门信号司索工的违规情况,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建议由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松潘县应急管理局。
6.刘虔,郎川高速公路TJ7标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每日安全巡查执行不到位,对吊装起重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建议由郎川高速公路TJ7标项目部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松潘县应急管理局。
7.娄长永,郎川高速公路TJ7标项目部现场技术员,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检查、安全许可不认真、不严谨,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建议由郎川高速公路TJ7标项目部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松潘县应急管理局。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川主寺镇人民政府、松潘县交通运输局向松潘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要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全员岗位责任制,强化责任制考核和落实;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作业程序和工序管理,细化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培养一线作业人员遵章守纪习惯,增强安全防护意识,杜绝施工现场“三违”行为。
(二)四川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措施,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技术的教育培训,加强吊车等设备的使用操作管理,全面提高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对高危作业全程旁站,重点核查设备状态、人员资质、作业流程、周边环境,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强化隐患整改闭环:对排查发现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未整改到位严禁复工;全面梳理项目风险源,细化防控措施,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更新风险清单。
(四)属地及行业监管部门
1. 川主寺镇政府要全面压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与网格化监管责任,深刻汲取本次起重伤害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全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健全镇、村两级网格巡查管控机制,将辖区在建项目、零散施工、临时吊装作业纳入重点监管清单,加大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 县交通运输局要聚焦郎川、川汶高速公路和辖区内其他道路交通在建项目的日常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起重作业、机械设备施工、高危工序管控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严查无证上岗、违规操作、设备带病运行、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各类“三违”行为,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倒逼各参建单位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
3. 开展专项整治: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及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设备违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4. 强化警示教育:组织辖区内施工、监理单位召开事故警示会,通报事故情况,深刻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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