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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8号)

发布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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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店、医疗机构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确保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店、医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等管控措施及院感防控等有关规定。

2.各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药品、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相关药物的人员实施实名登记,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销售人员须询问14天内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信息并如实登记。

3.医院、卫生院、诊所、村卫生室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诊病人时要详细询问病人流行病学史,按规定规范填写门诊日志,要求内容真实完整。

4.除按规范设立发热门诊(诊室)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急性呼吸道症状或有流行病学史的病人。各诊所、村卫生室及其他未设置发热门诊(哨点)的医疗机构在发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病人时须按程序先登记报告再转诊。

5.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所有工作人员全员开展健康监测,严格落实健康申报制度,加强发热、呼吸道症状员工管理,杜绝带病上岗。

6.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予以从严处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如有发热、干咳、咽痛、鼻塞、流涕等症状,应主动佩戴口罩,就近前往按规范设立的发热门诊(诊室)就诊,请勿前往其他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诊所、村卫生室等)就诊,不建议在家自行服药。

               松潘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12日


附件:松潘县发热门诊(诊室)设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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