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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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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辖区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国烟专20177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本县烟草专卖按照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本县烟草专卖负责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于本县烟草专卖局依职权作出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审批决定。

第六条合理化布局规定严格控制在新办或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对于已经存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定的,应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使其逐步达到当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县城区域主要街道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县城区域国道、省道、州道、城区主要街道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30街道与街道正对面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10米,斜对面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20米。

)县城区域小巷街道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20,街道与街道正对面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米,斜对面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九条 县城区域农贸市场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应遵循每10个商户设立1个,每多于10个商户可多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条县城区域主要交通站)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汽车站候车室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原则上设立1

(二)汽车站候车室外区域的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20米。

(三)航空机场候机大厅内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20米,对面距离不少于10米。

(四)航空机场安检区域内原则上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服务类经营场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县城区域大型商场、超市经营面积在200平米(不含)以内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经营面积每增加200平米(含),可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二)县城区域宾馆、酒店、茶楼、娱乐场所可按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县城区域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商户在200(含)以上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商户在200户(不含)以下100户(含)以上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8个;商户100(不含)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封闭场所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辖区内部队、看守所、监狱等场所,可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辖区内封闭式民用住宿小区出口外两侧可分别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小区内设有便利商店的,原则上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

第十三条辖区内医院出口两侧可分别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医院内设有商品经营场所的,原则上可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四条辖区内中小学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小学校园周围进入出去通道口向外30米(含)以上,可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中小学校周围持证户因主动搬迁改变经营地址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距离限制。

第十旅游景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旅游景区交通沿线游客中心、购物店、酒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旅游景区内设有专游客休息的区域之内,可按照“一处一证”原则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应符合地方政府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辖区内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乡镇主要街道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50街道与街道正对面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10米,斜对面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30米。

(二)乡镇集贸市场按每30(含)经营户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30(含)可增设1个。

(三)行政村(含自然村)具备交通便利条件的,且有经营需求的,可适当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为同一人的连锁企业,可按其连锁经营场所“一处一证”分别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辖区内加油站内便利店,具备安全保障条件,且与加油点保持一定距离,加油站便利店的名义按“一站一证”原则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九以下人员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之限制

(一)残疾人;

(二)军烈属;

(三)低保人员;

(四)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照顾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以下任一情形,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中小学校园内部以及中小学校园周围进入出去通道口之外30米以内的区域。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四)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或行业或行政机关明文禁止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时符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多个申请,按照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

第二十 本规定所称的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 本规定经听证会审议通过,并通过本单位行政许可公示栏、阿坝州烟草专卖局外网、当地人民政府外部网站其中任一载体公示后正式发布。本规定从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2016年制定的《松潘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规定由松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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